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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农村建房申请、审批、登记等相关政策
2020-12-23 09:03:13   来源:仙游房地产联合网

仙游房地产联合网综合: 近日,市政府官网发布一则《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政策解读》。旨在改进仙游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解决当前农村宅基地审批的突出问题,遏制仙游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同时保障农村村民合理的建房需求。

农村宅基地申请

审批、登记主要政策如下

公告截图

01、问:《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事关农民居住权益,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通知》(莆政综〔2020〕5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通知》。

02、问: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是什么?

答:

1.因无住宅或现有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未超过60平方米,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

2.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未超过60平方米的;

3.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城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5.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6.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7.其他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宅基地建房申请。

03、问:申请宅基地的标准是多少?

答:农村村民新申请宅基地的,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且每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最高限额,即3人以下每户80平方米,4-5人每户100平方米,6人以上每户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建设居民住宅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层数不超过三层(底层层高不超过4.5米,二、三层每层层高不超过3.6米)。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申请住宅用地的,可按增加1人计算宅基地面积。宅基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含基础)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

04、问:《通知》中“一户一宅”规定是什么?

答: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房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05、问:申请宅基地的审查程序有哪些?

答:农村村民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经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同意后,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用地建房书面申请。村委会定期依法组织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宅基地申请对象申请资格条件进行审议,重点审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位置、用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无影响相邻权利人利益,旧宅处置方式等。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同意申请对象申请的,在本村张榜公布,征求本村村民意见。自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连同会议纪要、公示和申请人承诺书、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材料报送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四邻意见作为明确宅基地位置的参考依据。

06、问:申请宅基地的审核批准程序有哪些?

答:

(1)申请。农村村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经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同意后,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用地建房书面申请。

(2)初核。村民小组自接到农户申请之日起,对农户的资格条件、住房条件、成员信息、宅基地位置(测绘定位)等进行核实比对。对符合条件的,村民小组组长2个工作日内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如有异议的,应及时上报村委会研究决定,不得无故拖延。

(3)审议。村委会每月定期依法组织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宅基地申请对象资格条件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参会人员必须签字确认。同意申请的,在本村张榜公布15个工作日,征求本村村民意见。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连同会议纪要、公示和申请人承诺书、相邻权利人意见、勘测定界成果等材料报送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四邻意见、宗地界址作为明确宅基地位置的参考依据。

(4)审批。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由分管领导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部门等工作人员实地核查。根据联审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同意利用旧宅基地或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业农村部门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在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公布,并在镇(街道)公开栏公示。涉及水利、电力、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区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申请,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同意的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按规定程序公布。已建一层或二层的住宅申请续建,参照宅基地审核标准程序办理续建手续。

(5)监管。由镇自然、农业、住建部门联合巡查,做到过程管控、逐层记录,防止移位、超占、超高及改变风貌。

(6)放样。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10个工作日内,由包村领导及时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部门等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明确四至边界,并将一证一书悬挂在现场,村民即可开工建设。

(7)验收。农户建房完工后,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10个工作日内由包村领导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不符合审批许可要求的,由镇(街)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相关职能部门依职责予以处置。

(8)登记。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07、问:《通知》中的“三到场”要求是什么?

答:

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国土空间规划、宅基地、农房建房等管理人员实地核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等要求。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街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街道)10个工作日内组织国土空间规划、宅基地、农房建房等管理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明确四至边界。

农户建房完工后,镇(街道)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


责编:联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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