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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出炉
2019-11-26 14:46:00   来源:仙游县人民政府

  仙游房地产联合网综合:近日,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了仙游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自2007年4月28日原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之日起,经政府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耕地比例大于70%且剩余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15亩,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年龄在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下同)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

  征地时间界定方面,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的当月或村(居)委会收到上级政府拨付的征地补偿款的时间作为准。此外,年龄16周岁的认定以征地时间的当月为准。

  另外,《通知》还指出征地时未满16周岁、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征地后户籍迁入的人员将不列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官网截图

  通知全文:

仙政办〔2019〕42号

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游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鲤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仙游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仙游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根据《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审核办法>的通知》(闽农经管﹝2008﹞322号)和《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游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仙政文﹝2012﹞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保障对象

  第二条自2007年4月28日原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下发之日起,经政府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耕地比例大于70%且剩余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15亩,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年龄在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下同)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

  征地时间的确定: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的当月为准;未经批准的,以村(居)委会收到上级政府拨付的征地补偿款的时间作为征地时间(如征地补偿款多批次拨付,以最后一批次补偿款到位的时间为准)。

  16周岁的认定:以征地时间的当月为准。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在征地后户口迁出或户口性质变动,且没有在其他村(居)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可继续享受我县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第四条以下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1.征地时未满16周岁

  2.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在编在职人员

  3.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

  4.征地后户籍迁入的人员

  第三章材料申报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报材料一式贰份,村(居)委会、县人社局所属经办机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居民保中心)各留存一份,具体如下:

  (一)本征地项目涉及的各村民小组耕地情况说明

  (二)被征地村民小组历次征用耕地情况说明

  (三)征地协议书

  (四)征地补偿款发放花名册

  (五)村(居)委会收到上级政府拨付的征地补偿款凭证

  (六)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公示回执

  (八)仙游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汇总花名册

  (九)仙游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请表

  (十)《仙游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申请表》(注:60周岁以上人员填报)

  以上所有材料应书写工整,不得涂改,加盖村(居)委会公章。

  第四章申报流程及部门职责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在政府实施项目征地补偿后,按征地项目批次申报,以户为单位核算,由村(居)委会统一收集上报。

  第七条村级初审。保障对象具体名单由村(居)委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指导被征地农民及时、准确填报《仙游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申请表》,并盖章确认,随附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材料报送到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报工作不受理村(居)民的零星申报,村(居)委会应一次性将所有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申报材料收集齐全后统一上报,不得遗漏或故意不予申报;如有遗漏,由村(居)委会主任、书记承担全部责任。

  村(居)委会职责:根据村(居)委会掌握的耕地承包、耕地被征收等情况,准确计算本项目批次被征地农户原有耕地面积、历次被征耕地面积、剩余耕地面积(人均低于0.15亩)、被征耕地比例(大于70%);核实被征地农民在册人口、年龄、领取征地补偿款等事项;制作本项目批次符合养老保障对象汇总花名册,确保汇总花名册、领取征地补偿款名单及申请表形成正确的勾稽关系。

  第八条乡镇审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成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自收到村(居)委会报送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农村土地第二轮耕地承包情况和耕地被征收情况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盖章确认,转送县农业农村局。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职责:对村(居)委会申报的原有耕地面积、历次被征耕地面积、剩余耕地面积(人均低于0.15亩)、被征耕地比例(大于70%),以及养老保障对象汇总花名册、领取征地补偿款名单、申请表的真实性、合规性、勾稽关系进行审查确认。

  第九条县级审核。县农业农村局自收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耕地承包情况,对申报材料中的被征地农民是否具有耕地承包权、剩余耕地面积是否低于0.15亩、被征耕地比例是否大于70%进行审核,对年满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盖章确认,转送县自然资源局。

  县自然资源局自收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中的征地项目所涉及的征地地类、面积、补偿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盖章确认,转送县居民保中心。

  第十条参保登记。县居民保中心自收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申报材料及印章是否齐全,出具受理单或补正通知书。

  县居民保中心应及时将《申请表》中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障对象信息录入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县居民保中心职责:审查申报材料及印章是否齐全、汇总花名册与领取征地补偿款名单、申请表是否一一对应,立卷归档。为参保人员开户、建立信息档案,向财政部门提交用款申请,待遇核定、养老保障金发放、注销等具体业务的经办和管理。

  第五章养老保障金发放

  第十一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的发放时间:县居民保中心自收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报材料齐全的次月起,按月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60周岁以上人员发放养老保障金。

  第十二条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提前一个月办理养老保障金领取手续;延期办理领取手续的,养老保障金自县居民保中心受理(下同)的次月开始发放。

  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死亡,自死亡的次月起终止养老保障金发放。

  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保障金。刑满释放后可申请恢复领取养老保障金,按服刑前的待遇标准发放;服刑期间不参与待遇调整,不予补发,自受理的次月起恢复发放。

  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失踪的,自公安机关受理登记失踪的次月起停发养老保障金;失踪人员找回后,可申请恢复发放养老保障金,自受理的次月起恢复发放,并予补发失踪期间的待遇。

  村(居)委会负责申报辖区内死亡、被判刑或失踪人员名单。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死亡、被判刑或失踪的,不申报或逾期申报,造成养老保障金被冒领的,除追回本息外,按《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金额较大,情节恶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报工作中,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追责;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具虚假证明或伪造证明材料

  (二)侵占、截留、挪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报材料的审核过程中,申报对象在300人以内的,按规定时限完成;超过300人的,按每天不少于60人的工作量相应顺延。

  第十六条2007年4月28日之前的征地项目暂不列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上级有新的规定时再参照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申报流程图

责编:联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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