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房地产联合网微信:xyfdc0594  客服微信: xfw0594

仙游这几类租房群体每月或享受租金补贴!
2021-01-10 09:03:19   来源:仙游房地产联合网

仙游房地产联合网综合:近日,莆田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发布《莆田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管理和发放。

根据《通知》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特定群体给予一定金额的住房租金补贴。其中,2021-2022年度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10元/月·平方米,1人户家庭补贴面积为30平方米;2人户家庭为45平方米;3人户及以上家庭为60平方米。

此外《通知》还列出四种不能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1、已享受过政策性住房,或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单位公房、周转用房等政府性房产的;

2、已享受过征迁安置过渡措施;

3、拥有商铺、办公、车库等其他非住宅房产的,或者购置价格超过8万元(含税)的机动车辆的;

4、3年内有发生房产转移行为的。

通知截图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莆建房〔2020〕35号

各县(区、管委会)住建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转变住房保障方式,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多渠道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缓解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进城务工)等人群的过渡性居住问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建住〔2017〕1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了《莆田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莆田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30日

莆田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意见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转变住房保障方式,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多渠道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缓解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进城务工)等人群的过渡性居住问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建住〔2017〕1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范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的申请、审核、发放、退出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是指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向符合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条件的市场住房承租对象,发放适当程度的租赁补贴。不得向政府投资运营公共租赁住房、企业自建公租房已承租对象再发放租赁补贴。

第四条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纳入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管理,坚持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原则,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当地住房困难群体和存量保障房分配情况,合理确定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的目标、范围、对象类型和计划。各县(区、管委会)住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制定租赁补贴公开申请批次、发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县(区、管委会)住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住房租赁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对象包括: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群体,以及符合相关保障条件的复退军人、引进人才、台商台干台青等分类保障对象。区别不同类别保障对象,各类保障对象的资格条件在原有保障房准入标准的前提下,同时设定其住房、收入、稳定就业年限等准入条件。各类保障对象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我市现行廉租住房准入标准规定条件,且未享受实物配租或在规定轮候期内的待配租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在申请地辖区常住或就业;

2.申请人家庭在我市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

3.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3万元、家庭年总收入不超过6万元、家庭总资产不超过9万元。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符合我市现行公共租赁住房对象条件,且具备相关学历、就业条件的城镇新就业群体。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在申请地辖区就业,非本辖区户籍申请人须持有申请地居住证满一年;

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五年;申请人在申请地辖区就业时间满六个月,同时须缴交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

3.申请人家庭在我市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申请人和配偶直系亲属无住房资助能力。

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和配偶双方父母在我市合计拥有3套(含)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上的房产。未婚单身人士,其父母在我市拥有2套(含)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含)以上的房产;

4.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3万元、家庭年总收入不超过18万元、家庭总资产不超过36万元。未婚单身人士年收入不超过3.6万元。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群体。符合我市现行公共租赁住房对象条件,且具备稳定就业条件的城镇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群体。

1.申请人在申请地辖区就业,非本市户籍申请人须持有申请地居住证满两年,其家庭成员按居住证核定人员认定;申请人离异须满两年,未婚及离异不带子女的须年满三十周岁(民政部门认定的18周岁以上低保人员、二级及以上等级残疾的,不受此限);

2.申请人与就业用人单位签订两年(含)以上有效劳动(聘用)合同,同时须缴交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满两年(如有间断,间断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3.申请人在我市中心城区就业的,其家庭须在中心城区无住房;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外就业的,其家庭须在申请地辖区无住房、且申请地辖区外拥有房产不超过1套。

中心城区是指:镇海、拱辰、凤凰山、龙桥、霞林5个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范围。

4.家庭年总收入不超过18万元、家庭总资产不超过36万元;未婚单身人士年收入不超过7万元、个人资产不超过14万元(申请人家庭属于市(县、区)政府引进人才、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复转军人、省级及以上劳模英模、基层医护或教师群体、在莆台胞的,不受此限)。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一)申请人家庭已享受我市政策性住房(含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具有福利性质的住房),或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单位公房、周转用房等政府性房产的;

(二)申请人家庭已享受我市征迁安置过渡措施(含未回迁结算的情形);

(三)申请人家庭拥有商铺、办公、车库等其他非住宅房产的,或者购置价格超过8万元(含税)的机动车辆的;

(四)申请人家庭3年内有发生房产转移行为的。

第八条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标准,应统筹考虑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及收入能力、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租赁补贴标准额度。租赁补贴金额按以下公式确定:

租赁补贴金额=住房租赁租金补贴标准×补贴面积(标准补贴面积-保障家庭自有住房面积)×补贴系数(标准系数+困难系数)。若租赁补贴金额大于申请人家庭实际租房月租金的,则按实际租房月租金核定。

(一)住房租赁租金补贴标准。综合考虑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结合我市主城区公租房租金标准,2021-2022年度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10元/月·平方米确定。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调整,由市住建局、财政局根据我市主城区市场平均租金、公租房租金标准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二)补贴面积。补贴面积=标准补贴面积-保障家庭自有住房面积。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人数和我市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等情况,按以下面积标准认定:

1人户家庭的补贴标准面积按30平方米确定;2人户家庭按45平方米确定;3人户及以上家庭按60平方米确定。保障面积应扣除家庭成员名下的自有住房面积。

(三)补贴系数。补贴系数=标准系数+困难系数。系数规则按以下规定计算:

1.标准系数。属于本《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一)类保障对象家庭的补贴标准系数按0.7确定;第(二)类保障对象家庭按0.5确定;第(三)类保障对象家庭按0.3确定。符合多种保障类型的,按就高系数类型确定。

2.困难系数。申请人家庭属于本市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困供养、优抚对象、住房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系数按0.5确定;申请人家庭属于70岁以上孤寡老人、计生特殊家庭、二级及以上等级残疾以及身患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尿毒症(含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重大疾病家庭成员的,困难系数按0.3确定。

第九条现有在保廉租租赁补贴家庭,自新发放年度起按上述第八条规定的补贴标准确定。

第三章申请审核程序

第十条按照莆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保障房配置运行流程及规范受理要件有关规程,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障性住房申请表、授权承诺书;

(二)家庭成员身份和户籍证件、婚姻情况、住房承诺、收入证明(承诺)、资产证明及特殊不受限等证明材料;

(三)申请第六条第(二)、(三)类租赁补贴保障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租人真实出租承诺书;

(四)申请第六条第(二)类租赁补贴保障的,需提供申请人就业劳动(聘用)合同、学历证明;申请第六条第(三)类租赁补贴保障的,需提供申请人就业劳动(聘用)合同;

(五)补贴系数规定的特殊困难情形相关证件或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按照户籍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持第七条规定材料,向其户籍(非本市户籍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以居住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县(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单位根据县(区、管委会)公布的租赁补贴申请方案要求和开放批次,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情况据实评估并核对材料,经初审申请人材料齐全、合法的,按我市保障性住房配置有关规定通过“莆田市保障房管理系统”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资格审核,按照《莆田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关于推行保障性住房配置运行及网上公开工作的通知》(莆保障房〔2014〕10号)规定的初审、复审、认定审批流程、运行机制规定,实行全程网上流转审核审批。租赁补贴资格审核、结果公示、轮候名单和发放补贴过程涉及的相关信息公开,按照我市保障性住房配置运行网上公开要求主动公开。

市、县(区、管委会)住建(住房保障)、民政、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社区(村)、公安、工商、税务、人社、公积金及银行、保险、证券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和信息核查。

第十四条经资格审核符合住房租赁补贴资格条件并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家庭,由县(区、管委会)住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租赁补贴发放方案,组织申请人签订《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发放起止期限、保障类型、发放标准和方式、有效期及违约责任等应在协议中载明。协议期满后申请家庭如需继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须在期满前2个月,再次提交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按相关程序提请年度复审,复审通过后,重新签订《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第四章租赁补贴发放和资金保障

第十五条租赁补贴发放开始时间自申请资格审核通过次月起计算,按当年度内享受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有效月份足额发放,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年度补贴发放工作。最迟在次年2月底前发放到位。

第十六条各县、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编制本辖区租赁补贴名册和发放租赁补贴所需的资金,报同级财政部门拨款,财政部门根据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的租赁补贴的发放标准核拨资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发放补贴。

第十七条各县、区(管委会)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县(区、管委会)本级财政承担,各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根据年度发放计划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金计划,纳入当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支出预算和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市级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相应补助。

第五章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各县、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应以保障对象为单位,建立住房租赁补贴档案,定期复核变动状况,及时更新保障家庭信息。

第十九条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房屋租赁等情况发生变化的,保障对象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30日内如实向原申报部门申报,并提供佐证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继续保障,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自发现当月起及时终止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退出保障资格。

第二十条选择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家庭,如需申请调整为实物配租保障方式,应在当年度内享受租赁补贴保障资格有效期内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后予以调整。调整保障方式应自交房当月起终止《莆田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同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二十一条各县、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强保障对象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将保障对象信用信息纳入住房保障档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障对象失信、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对经认定为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资金、取消保障资格,责令限期退还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纳入住房保障限制名单和诚信体系平台。对违规获取的补贴资金拒不退还的,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追缴。

第六章部门职责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是实施租赁补贴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租赁补贴的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于每年10月底前确定申报次年租赁补贴发放计划,11月底前完成次年租赁补贴资金预算编制工作;各级住建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级住房保障实施(管理)机构开展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发放、变动、退出、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会同住建部门及时下达租赁补贴资金和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二年,试行期满届时另行发文修订或补充通知。仙游县参照执行。

责编:联合网

热门楼盘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