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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这笔钱不按规定交但情节轻微可以免罚
2021-07-14 08:59:12   来源:仙游房地产联合网

仙游房地产联合网综合:近日,市官网发布一则《莆田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意见的公告文件,旨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明确,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及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官网截图

公告文件全文: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城市管理局根据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实际,起草了《莆田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及民众的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敬请于2021年7月20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反馈给我局,并署真实姓名及联系电话。

公示时间:2021年7月13日-7月20日

公示地点:莆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通讯地址:莆田市城厢区筱塘北街283号

莆田市城市管理局法制与许可服务科

联系人:戴文章联系电话:0594-2626075

传真:0594-2618856

电子邮箱:dwz9918@163.com

附件:《莆田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莆田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7月12日

莆田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征求意见稿)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实际,制定以下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二)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七条、《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在本单位、店面的门口张贴、张挂宣传品,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在市区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的;

(三)违反《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不履行管理责任的;

(四)违反《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从建(构)筑物内向外凌空排放空调器冷凝水的;

(五)违反《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的;

(六)违反《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在公共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的;

(七)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

二、存在第一点或以下情形之一,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人行道在3平方米以下(不涉及盲道、自行车专用道,未损坏其他市政管线等设施)的;

(二)违反《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莆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在市区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烟蒂、纸屑和抛撒各种废弃物,从建筑物向外倾倒液体或者抛撒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三)违反《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四)规定,在公共场所未使用容器就地焚烧丧葬、祭祀用品的;

(四)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覆盖等防护措施的;

(五)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等在3只以内,饲养羊、猪等在1只以内的;

(六)违反《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宠物饲养人未及时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的;

(七)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八)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屋购买人在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下,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的;

(九)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对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部分,未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十)违反《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侵占或者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十一)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不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

(十二)违反《莆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占用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种植蔬菜、水果等农作物的;

(十三)违反《莆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在道路、开放式小区范围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侵占公共场地、阻碍通行的;

(十四)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三、下列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建设工程规划批后项目在满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前提下,因施工误差原因引起建筑面积增加;因消防、环保、电力等部门要求,需要变更建筑内部布局;因地面层入户、通风口等功能性构筑物布局变更,增加建筑占地面积但不增加建筑面积等的。

(二)工业仓储类项目在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允许误差范围内,符合莆自然资〔2021〕221号第一点第(一)项规定的。

(三)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对上述违法行为,拟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由案件经办人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其中第(一)、(二)项问题,在项目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后,再予以销案。

四、不予处罚的,予以教育提醒

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应予以登记,并出具《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教育提醒单》或通过发送短信提醒的方式进行教育提醒。经提醒后重复违法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责编:联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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