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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获8万元财政补贴
2019-10-10 13:36:54   来源:仙游县住建局

  仙游房地产联合网综合:近日,仙游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审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就制定仙游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理审批流程实施细则做了详细说明,内容涵盖审批流程、审批手续以及其它相关要求等。

  根据《细则》,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将对经批准已增设五层(含五层)以上的电梯,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给予每部电梯财政补贴8万元,市、县财政各承担4万元。

  在涉及增设电梯的建筑面积及业主人数计算方面,建筑底层为柴草间、店面、停车库等专有部分,层高大于2.2米的,只需将该幢底层靠近电梯基础的2或3户计入该申请梯号建筑物总面积及业主人数,征询意见。

文件截图

  公告信息:

  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仙游县自然资源局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仙游县财政局仙游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鲤城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县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8〕69号),根据《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莆田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理审批流程的通知》(莆建综[2019]2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以“便捷高效、易于操作”为原则,制定我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理审批流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仙游县自然资源局

  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仙游县财政局

  仙游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2019年10月8日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审批实施细则

  一、优化审批流程

  实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案审批,以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为平台,依托县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设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综合受理窗口,采用“一窗受理、一表申请、共享材料、联合踏勘、联审联办”的机制,精简报建材料,优化审批流程。

  (一)一窗受理。由县住建局作为综合受理窗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配合,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审批、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及财政补贴等相关事项的统一受理、材料分发和证件送达。综合窗口应指导增设电梯实施主体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请项目赋码,相关单位凭增设电梯项目统一代码进行审批和核准。

  (二)一表申请。整合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申请表,合并基础资料信息,保留必要资料信息,形成“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申请表”(附件1),一表通用共享、表随流程走。

  (三)一套材料共享。业主可一次性申请办理增设电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也可分阶段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1、一次性申请的,提供一套申请材料,所有部门统一使用。具体材料清单见附件2。

  2、分阶段申请的,业主可根据实施进度分阶段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各阶段申办所需提供的材料见附件3。

  (四)联合踏勘。以县行政服务中心为平台,由住建局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自来水、电力、城市管理(市政、燃气)、电信、移动等相关部门一次性联合现场踏勘,提高审批效率,便利群众办事。

  (五)联审联办。各部门现场踏勘后分别出具书面意见,由住建局综合评估,实行联审办理。

  (六)联合验收。由住建局牵头负责,组织工程施工、工程质量监督、监理(业主代表)、设计、勘察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委托省特检院莆田分院)组织检测、安装等部门开展联合验收。

  (七)财政补贴。经批准已增设五层(含五层)以上的电梯,电梯竣工验收备案、取得使用登记证后,业主填报《莆田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4),财政部门给予每部电梯财政补贴8万元,市县财政各承担4万元。

  二、简化审批手续

  (一)优化公示时间。实施主体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增设电梯的有关事项,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并委托公证处进行公证。

  (二)简化工程规划许可办理。连廊进深不再设限,但需满足日照要求,由县自然资源局出具规划意见。

  (三)关于建筑面积及业主人数的计算。建筑底层为柴草间、店面、停车库等专有部分,层高大于2.2米的,只需将该幢底层靠近电梯基础的2或3户计入该申请梯号建筑物总面积及业主人数,征询意见。

  (四)实行即来即办。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专门办理窗口,并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列入即办件,申报材料符合收件要求的,当场办结,实行最多跑一趟。

  (五)电梯安装

  1.电梯井道及基础的施工技术文件资料审查。电梯安装前,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向安装监督检查机构(省特检院莆田分院)提供已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申请表》(由业主提供给电梯施工单位)。

  2.电梯安装监督检验。由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机构(省特检院莆田分院)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安装过程实施监督检验,所需资料由电梯施工单位提供,检验合格后及时出具监督检验报告。

  3.办理使用登记证。由业主或委托电梯施工单位携带身份证和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前往市场监管部门窗口办理电梯使用登记证。

  (七)优化补贴办理。增设五层(含五层)以上的电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使用登记证后,业主填报《莆田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4)交县住建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县住建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相关材料和拨款申请提交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每月27-31日工作日除外)内完成审核并向县住建局下达拨款指标,县住建局在2个工作日内将财政补贴资金支付到该电梯施工(安装)合同指定的施工安装企业或业主指定的账户。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政策宣传,并加强增设电梯过程中出现相关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理。

  (二)加强联动办理。县住建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要增加“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受理事项,县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财政和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加强工作联动,提高审批效率。

  (三)加强联合指导。县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财政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政策解读、业务指导和审批工作。


网络配图


  相关附件:

  01、莆田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申请表

  02、一次性申请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1、业主提供:(1)业主身份证;(2)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能从不动产登记中心调阅核对的可调阅核对);(3)原住宅的土地使用权证(含宗地用地红线图);(4)原房屋建筑结构竣工图或施工图(无图的应提供房屋结构安全可靠性鉴定书);(5)增设电梯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建筑单体平面、立面、剖面图、日照分析报告、临市政道路的应提供效果图);(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7)经公证处公证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业主住户签字意见表》及其公示材料;(8)业主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供经公正处公正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5、6);(9)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对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备案材料。(以上材料多部门共享、统一使用)

  2、施工单位提供:(1)莆田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土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2)莆田市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3)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合同、人员备案;(4)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合同(业主监督)、人员备案;(5)按规定应安装“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的,需提交安装合同;(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7)工程竣工验收报告;(8)工程质量监督报告;(9)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10)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11)电梯监督检验报告;(12)电梯使用登记申请表。(以上材料按工程进度提供)

  03、分阶段申请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1、办理规划审批需提供材料:(1)业主身份证;(2)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能从不动产登记中心调阅核对的可调阅核对);(3)原住宅的土地使用权证(含宗地用地红线图);(4)原房屋建筑结构竣工图或施工图(无图的应提供房屋结构安全可靠性鉴定书);(5)增设电梯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建筑单体平面、立面、剖面图、日照分析报告、临市政道路的应提供效果图);(6)经公证处公证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业主住户签字意见表》及其公示材料;(7)业主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供经公正处公正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5、6)。(8)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对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备案材料。

  2、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需提供材料:(1)莆田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土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2)莆田市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3)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合同、人员备案;(4)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合同(业主监督)、人员备案;(5)按规定应安装“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的,需提交安装合同;(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3、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需提供材料:(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工程质量监督报告;(4)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5)建设档案移交文件;(6)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4、办理电梯使用登记证需提供材料:(1)使用登记申请表;(2)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04、莆田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05、业主授权业主代表人委托书


  06、业主授权代办单位委托书


  新闻点评:

  业内认为,首先肯定政策的出发点事好的,可以说是一项十分利民的民心工程。而且,事实上不少居住在“无电梯”楼房的住户,尤其是层次较高且家有老人的住户,对电梯的渴求是迫切的。但是,对于低层的住户来说,电梯着实是可有可无的配套。另外一旦安装了的电梯,可能还会牵涉到相关住户的既有房屋面积变动或改变原有居住舒适性等问题,事关相关住户的切身利益。因此,政策的实行需要在前期做好相关住户的协调工作。否则,要想顺利推行会存在一定的难度。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从房屋市场价值来说,那些原先住在4楼(楼梯房)以上的住户,一但楼房装上电梯,不仅出行的便利性、舒适性将获极大提升,而且房屋的市场价值势必也将大大看涨。因此,安装电梯对那些居住在“高层楼梯房”的住户,无疑是一重大利好!


  相关新闻: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

莆政综[2018]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24号),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无电梯既有住宅,城市规划近五年内需拆迁改造的住宅,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

  二、实施原则

  (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防盗安全等要求。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有序推进、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根据各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组织摸底调查,对辖区内具备增设电梯条件的既有住宅进行调查统计。原则上荔城区、城厢区在2018年底各先安排50部增设电梯任务,作为试点运行,并总结经验,形成模式,全面推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分类指导、示范引导,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单个梯号或整幢为单位进行。各单元业主必须充分协商,研究解决有关投资、管理和补偿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实施。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集体同意并共同决定,经该梯号(幢)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梯号(幢)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如果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计算:

  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2.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3.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4.总人数,按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三、实施主体

  本梯号(幢)同意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作为增设电梯项目的实施主体(以下简称为实施主体),承担增设电梯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负责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实施主体必须在房屋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村(居)委会指导下推选3名以上业主作为代理人(召集人、会计、出纳等进行分工),并分工到位。也可以书面委托住宅的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现物业服务企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电梯安装企业、设计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承担上述工作。上述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或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义务。

  实施主体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鼓励县(区)属国有企业采用总承包方式整体运作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受业主委托负责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养护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业主可自行协商出资比例,也可参照以下出资比例:以第三层为参数1,第二层为0.5,第一层为零,从第四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提高0.3个系数,即第四层1.3,第五层1.6,第六层1.9,并依此类推出资比例。

  (二)可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业主可按照《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莆田市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办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材料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施工合同或施工方案、工程预算书(含审价报告、招投标)增设电梯改造方案、改造书面确认明细表、业主确认证明、公示材料等。

  (三)相关业主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财政补贴。已按照本意见规定增设五层(含五层)以上的电梯,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给予资金补贴,每部电梯的财政补贴为8万元,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4万元,补贴程序由市财政局拟定,作为本指导意见的配套文件下发执行。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增设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接受监督。

  五、组织实施

  (一)委托建筑结构安全鉴定。由实施主体委托对住宅楼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由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单位出具检测鉴定报告。经检测鉴定符合条件的,方可申请增设电梯。

  (二)制定初步方案。实施主体编制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规划用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的可行性分析,增设电梯的总平面布局初步方案,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预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等内容。

  (三)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实施主体应当将初步方案征求业主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的全过程和结果负责,进行公证。

  1.实施主体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增设电梯的有关事项,公示期十天。公示内容包括该梯号(幢)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梯号(幢)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证明材料、增设电梯方案、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报告等。同时,应当委托公证处对上述证明材料、方案等公示内容进行公证,以及请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对其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备案。

  2.公示期间,对增设电梯事项存在异议的,可由业主间自行协商,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主管部门的调解下处理异议。

  3.公示期满,业主间经协商、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所在居委会组织住建、规划、消防以及相关业主代表召开听证会,依据听证会情况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四)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由施工主体向所在地城乡规划局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原建筑未预留电梯井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规划审批,经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建筑设计方案,并办理批前公示后,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造成日照恶化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法律法规,如需要消防等前置审批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如原报建时已预留了电梯井的,不需要办理规划审批。

  (五)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由实施主体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设计单位应当对增设电梯的建筑结构及消防安全负责。

  (六)办理质量监督申报和施工许可手续。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向住宅所在区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向住宅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施主体可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七)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实施主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六、使用管理及维护

  电梯共有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协商明确其中一个共有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单位)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向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做好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取得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七、产权面积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新增建筑面积,由该梯号(幢)全体业主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用地面积或分摊用地面积也不做变更,新增建筑面积不征收增容地价。

  八、协商解决机制

  (一)利益补偿

  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补偿费用在筹集资金中支出。

  (二)调解机制

  业主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住宅所在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九、加强指导及依法审批

  市城乡规划、住建、消防、财政、国土、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定便捷高效、易于操作的实施办法,认真做好联合审查和把关工作。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当地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工作,在确保既有住宅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增设电梯工作,并同步建立问题处理应急机制,协商处理好增设电梯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等要充分发挥开展村(居)工作的优势,积极做好村(居)民的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工作。原房改房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可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指导、协助。

  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4日


  政策解读: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现就《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品质,方便居民生活。

  二、制定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24号),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共十大点,分别是(一)适用范围;(二)实施原则;(三)实施主体;(四)资金筹集;(五)组织实施;(六)使用管理及维护;(七)产权面积;(八)协商解决机制;(九)加强指导及依法审批;(十)其他。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无电梯既有住宅,城市规划近五年内需拆迁改造的住宅,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苑围。

  (二)实施原则

  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防盗安全等要求。

  2、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有序推进、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根据各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组织摸底调查,对辖区内具备增设电梯条件的既有住宅进行调查统计。原则上荔城区、城厢区在2018年底各先安排50部增设电梯任务,作为试点运行,并总结经验,形成模式,全面推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分类指导、示范引导,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单个梯号或整幢为单位进行。各单元业主必须充分协商,研究解决有关投资、管理和补偿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实施。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集体同意并共同决定,经该梯号(幢)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梯号(幢)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ニ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如果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计算:

  (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載的面积计算;

  (2)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3)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4)总人数,按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三)实施主体

  本梯号(幢)同意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作为增设电梯项目的实施主体(以下简称为实施主体),承担增设电梯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负责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实施主体必须在房屋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村(居)委会指导下推选3名以上业主作为代理人(召集人、会计、出纳等进行分工),并分工到位。也可以书面委托住宅的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现物业服务企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电梯安装企业、设计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承担上述工作。上述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或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义务。

  实施主体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鼓励县(区)属国有企业采用总承包方式整体运作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受业主委托负责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1、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调,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养护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业主可自行协商出资比例,也可参照以下出资比例:以第三层为参数1,第二层为0.5,第一层为零,从第四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提高0.3个系数,即第四层1.3,第五层1.6,第六层1.9,并依此类推出资比例。

  2、可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业主可按照《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旾行办法》、《莆田市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办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材料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施工合同或施工方案、工程预算书(含审价报告、招投标)增设电梯改造方案、改造书面确认明细表、业主确认证明、公示材料等。

  3、相关业主可中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财政补贴。已按照本意见规定增设五层(含五层)

  以上的电梯,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给予资金补贴,每部电梯的财政补贴为8万元,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4万元,补贴程序由市财政局另行拟定,作为本指导意见的配套文件下发执行。

  5、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增设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接受监督。

  (五)组织实施

  1、委托建筑结构安全鉴定。由实施主体委托对住宅楼原有结枃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由房屋建筑结枃安全检测鉴定单位出具检测鉴定报告。经检测鉴定符合条件的,方可申请增设电梯。

  2、制定初步方案。实施主体编制増设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规划用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的可行性分析,增设电梯的总平面布局初步方案,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像的资金筹集预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等内容。

  3、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实施主体应当将初步方案征求业主意见,对征求意见的全过程和结果负责,并进行公证。

  (1)实施主体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增设电梯的有关事项,公示期十天。公示内容包括该梯号(幢)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梯号(幢)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ニ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证明材料、增设电梯方案、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报告等。同时,应当委托公证处对上述证明材料、方案等公示内容进行公证,以及请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对其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备案。

  (2)公示期间,对增设电梯事项存在异议的,可由业主间自行协商,所在地村(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主管部门的调解下处理异议。

  (3)公示期满,业主间经协商、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所在村(居)委会组织住建、规划、消防以及相关业主代表召开听证会,依据听证会情况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4、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由实施主体向所在地城乡规划局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原建筑未预留电梯井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规划审批,经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建筑设计方案,并办理批前公示后,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造成日照恶化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法律法规,如需要消防等审批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如原报建时已预留了电梯井的,不需要办理规划审批。

  5、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由实施主体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设计单位应当对增设电梯的建筑结枃及消防安全负责。

  6、办理质量监督中报和施工许可手续。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向住宅所在县(区)质量监督管理机枃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向住宅所在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施主体可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7、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枃进行监督检验。实施主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六)使用管理及维护

  电梯共有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协商明确其中一个共有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单位)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向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做好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取得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七)产权面积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新增建筑面积,由该梯号(幢)全体业主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用地面积或分摊用地面积也不做变更,新增建筑面积不征收增容地价。

  (八)协商解决机制

  1、利益补偿。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了自已的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补偿费用在筹集资金中支出。

  2、调解机制。业主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住宅所在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九)加强指导及依法审批

  市城乡规划、住建、消防、财政、国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采取有效效、易于操作的实施办法,认真做好联合审查和把关工作。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当地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工作,在确保既有住宅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增设电梯工作,并同步建立问题处理应急机制,协商处理好增设电梯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等要充分发挥开展村(居)工作的优势,积极做好村(居)民的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工作。原房改房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可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指导协助。

  (十)其他。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2018年8月27日

责编:联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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