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两男子在莆田开"黑油站"!卖了1400多万...
近日,经秀屿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秀屿区法院对无任何资质私开“黑加油站”的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以危险作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和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查,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和同案人何某某、柯某某、高某某(均另案处理)发现秀屿区沿海的渔民出海需要使用汽油,且不少人有“送油上门”的需求,便萌生了合伙贩卖汽油的想法。随后五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油罐车、几辆面包车以及一些油桶,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或资质的情况下,使用油罐车到泉州市采购“92号”汽油,然后运到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平海镇等地,将汽油分装到油桶内,驾驶面包车运送给客户,从中赚取差价获利。至2019年9月份被查获时,汽油销售额共计人民币14077696元。
该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的经营,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法对二人提起公诉,并向法院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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