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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城市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2021-11-23 14:32:56   来源:仙游通

原标题:莆田最新通知!免罚清单来了!

近日

莆田市城市管理局印发通知

制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莆田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局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莆田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试行的有效期为二年,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莆田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试行)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实际,制定以下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01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在市区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的;

02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在本单位、店面的门口张贴、张挂宣传品的;

03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等在3只以内,饲养羊、猪等在1只以内的;

04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05违反《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从建(构)筑物内向外凌空排放空调器冷凝水的;

06违反《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四)规定,在公共场所未使用容器就地焚烧丧葬、祭祀用品的;

07违反《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的;

08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未占用主车道,未设置破坏城市道路的设施)的;

09违反《莆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占用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种植蔬菜、水果等农作物的;

10违反《莆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在道路、开放式小区范围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侵占公共场地、阻碍通行的;

二、下列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01建设工程规划批后项目在满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前提下,因施工误差原因引起建筑面积增加的;因地面层入户、通风口、无障碍通道等功能性构筑物布局变更,增加建筑占地面积但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小区内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增加配套公共设施,如公厕、垃圾分类屋(站、亭)等。

02工业仓储类批后项目在建设中存在属于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允许误差范围内,符合《莆田市自然资源局莆田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仓储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和规划执法有关事宜的通知》(莆自然资〔2021〕221号)第一点第(一)项规定的。

03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慎用强制措施,注重教育引导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属于《免罚清单》中的情形,不实施行政强制。

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应予以登记,并出具《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教育提醒单》或通过发送短信提醒的方式进行教育提醒。经提醒后重复违法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对批后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拟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要由案件经办人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工业类批后项目的违法行为免罚决定,由承办案件的区、管委会执法局领导审批),在该项目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后,再予以销案

责编:联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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