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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一男子伪造房屋买卖合同诈骗150多万
2021-10-18 11:31:37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原标题:仙游一男子伪造房屋买卖合同,诈骗150多万…


被告人魏赛海,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村**坪**号。被告人魏赛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5月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赛海涉嫌诈骗案,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魏赛海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魏赛海,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赛海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赛海明知无法购买到**集团旗下苏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阁房产,因债务缠身、资金紧张产生骗取钱财的想法,向被害人徐某某谎称可以帮忙联系买到**阁**幢**室的房屋和车位。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间,魏赛海使用另外购买的微信账号冒充是**高管与徐某某聊天,并购买空白收据本和内容为“苏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售楼专用章”的假章,向徐某某出示本人制作的虚假收款收据和虚假房屋买卖合同,陆续骗得购房定金人民币130000元、车位费人民币230000元、购房首付款人民币1157500元,并收受打点关系费用人民币10000元,共计骗得人民币1527500元。

被告人魏赛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1年8月9日,被告人魏赛海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庄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赛海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赛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赛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赛海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追缴被告人魏赛海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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