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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一男子为了几百块钱,盗了多处井盖!
2021-05-25 09:01:00   来源:网络综合

原标题:仙游多处井盖连连被盗!这名男子为了几百块钱要惨了!


网络配图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仙游县鲤城街道坝垅社区红绿灯、现代中学门口处盗走路面井盖上的铁板两块。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两块铁板价值460元(人民币,下同)。

2、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仙游县鲤城街道看守所前处盗走路面井盖上的铁板一块。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一块铁板价值230元。

3、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仙游县鲤城街道香港财富工地前盗走路面井盖上的铁板三块。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三块铁板价值6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指认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

5.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8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延伸阅读:

井盖缺失致人死亡案频发

在最高检公布的涉窨井盖刑事典型案例中,有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

2017年5月,河北省隆化县居民、被告人姜某某因要抽走下水道污水而打开其家门口外的窨井盖,未设警示标志且未找人看管即返回家中。后其邻居刘某发现自家孩子房某某(2周岁)不见了,经多方查找在姜某某打开的窨井内发现了房某某,被打捞上来后,房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溺死。2018年1月,姜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据山东商报消息,2016年7月13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一6岁男孩和姥姥、阿姨参加婚宴时,不慎坠入一个无盖深井中,井下水流湍急,消防人员赶到后,多次尝试救援失败。最终消防人员联系了打捞队在距离男孩掉落井口东侧约80多米外的另外一处下水井口将孩子救了上来。但因溺水时间过长,男孩已没有了生命迹象。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2015年4月13日,河南郑州6岁男孩在陇海高架桥施工地玩耍时,不幸坠入工地一无盖窨井内。经过消防、市政等多部门40多个小时的联合紧张搜救,男童在离事发地近15公里的王新庄污水处理厂被找到,但不幸溺亡。

小编有话说

此前,偷窨井盖的行为,与诸多偷盗行为一样,都只能归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只有盗窃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而根据《意见》规定,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一律入刑,按照实际情况、危害性不同,可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等22项罪名,最高构成故意杀人罪。

毫无疑问,这种惩处力度上的升格,彰显了刑法对于维护群众“脚底下安全”的兜底力量。给那些心存侥幸的偷盗者敲响警钟,盗窃、破坏窨井盖不再只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小事”了。

责编:联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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