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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一男子牵涉洗钱案,赚白菜钱担白粉责
2021-05-17 09:12:13   来源:仙游检察院

原标题:仙游19岁男子牵涉洗钱案,赚白菜钱担白粉责,实实大笨··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2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200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

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2月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予以取保候审。

网络配图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林某某(另案处理)提供银行账户给他人用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包括银行卡密码、手机卡)出借给林某某使用,经查明,该两个银行账户在出借期间涉案资金流水累计1189875.23元(人民币,下同)。

被告人朱某某于2021年2月1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被害人陈述:薛某某、罗某某、董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账户帮助支付结算,累计金额1189875.2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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